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6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国大皮具城4楼4B003仓库内,销售、仓储假冒“GUCCI”、“HERMES”、“DIOR”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黄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1570双、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鞋子760双;
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鞋子430双。
经鉴定,其中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64056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黄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扣押在看守所的手机可证实其系6月20日面试,6月25日才入住,才上了十几天班,是从犯。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产品的实际售价远远低于鉴定价值,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黄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年纪小,社会经验不足,主观恶性小;
⒉涉案时间很短,没有获利,情节轻微;
⒊从犯;
⒋未遂;
⒌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患有腿疾。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受同案人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国大皮具城4楼4B003仓库内,销售、仓储假冒“GUCCI”、“HERMES”、“DIOR”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黄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1570双、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鞋子760双;
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鞋子430双。
经鉴定,其中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6405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的照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关于鞋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黄某受雇佣参与犯罪且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认定黄某系从犯,现予以纠正。
黄某因被公安人员及时查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黄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黄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黄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燕华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