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39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裕巷村锡港路。
法定代表人:臧传满。
原告吴华与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吴华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