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715号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N组团第10号楼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苏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49406。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97064。
被告临安万得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桂芳村(轻纺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金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110652812。
委托代理人姜宁辉,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010223398。
被告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卢贤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025640000146。
委托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273083。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万得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环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环瑞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