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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民初18904号
案件名称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8904号 原告: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永红,总经理。

原告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注册成立于2009年7月,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2011年10月14日,原告经注册并核准,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12月21日,原告经注册并核准,享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注册上述商标后,在其办公场所、微信公众号(KINGSTONEWM,注册于2014年1月)、网站(http://www.kingstoneifa.com/)、宣传手册等多种媒体上使用至今。

通过持续多年的诚信经营和推广宣传,原告在国内金融理财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15年9月,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等。

被告为推广宣传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了微信公众号(GZ_Kingstone),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头像上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了“4个K”图形组合加“广州景淳”的企业名称缩写,与原告已注册的上述商标核心部分完全相同,与原告2014年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头像也非常相似。

被告的这一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也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访问其微信公众号,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原告的企业名称中对于“景淳”字号使用在先,也在先注册含有“景淳”文字的组合商标,被告在登记该企业名称前,对字号“景淳”文字标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登记的“景淳”字号是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原告企业的字号及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景淳”文字完全相同,足以使公众混淆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或将被告的服务误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服务。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在《羊城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5、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106,000元;

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涉嫌侵权的行为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施,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器设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且原告的住所地是上海市虹口区,管辖法院并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上海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XXX号XXX幢XXX室,根据管辖权形式审查的要求,该地址可视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有权就此地址作为管辖连接点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接点的选择,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性审查,不影响后续实体审理。

而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虹口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景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何 敏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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