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初1482号 原告:黎润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东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冠斌,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润德与被告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来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年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黎润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美来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冠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润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美来福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黎润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黎润德于2012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114#)”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2年9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120941.0。
专利权至今有效。
黎润德经调查发现,美来福公司未经黎润德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的同类产品,该行为侵害了黎润德的涉案专利权。
2015年12月14日黎润德对美来福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美来福公司辩称:黎润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交易地点并非美来福公司的经营场所,所获的发货单亦无任何有效签章。
故,被诉产品与美来福公司并无关联性。
美来福公司并未制造销售被诉产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黎润德于2012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114#)”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9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120941.0。
该专利第五年年费于2016年5月20日缴纳。
该专利设计是一种沙发外观造型设计,设计的产品用途作为客厅用具,供人休息,坐卧使用,最能表明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立体图。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2015年12月14日,黎润德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公证员孙胜华与公证人员叶柔均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恒家具集团与南华家具城之间的空地处,张页辉向一辆车牌号码为“湘A6DS33”货车内的人员出示手机号码与订货人姓名并声称提货,再向该人员交付货款920元后从该货车提取了物品一箱,并取得广东省佛山市空间博士多功能沙发床真皮休闲沙发布艺沙发单据一张。
公证人员叶柔均使用手机对该货车、交货过程进行了拍摄。
后该物品被运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黎润德的厂房内,公证人员叶柔均对物品进行拍摄,张页辉指挥黎润德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拆封并安装,公证员孙胜华对安装好的物品进行封存。
该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5)粤佛顺德第54568号公证书。
上述单据显示:送货日期2015-12-14,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某路某号,电话0757-2363XXXX(十线),传真0757-2363XXXX,收货方吴某,收货地址广东广州,产品型号9113*k2022,数量1,单价920,备注调4楼展厅成品,送货地点物流部收现金,制单人梅某,业务区营销二部,跟单人二部5区,并标有杜帅的多个银行账户信息,单据上手写“收现金920元”字样。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物品外包装有“空间博士”多功能沙发床、发往吴国梁等信息,物品上缝制“空间博士”产品标签。
黎润德称美来福公司没有对外销售的实体店铺,其是通过订购的方式获得被诉产品。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实物。
实物外包装纸盒显示“空间博士”多功能沙发床等信息,拆封后显示实物为一布艺沙发床,即本案被诉产品。
产品图片如附件二所示。
经比对,黎润德认为:被诉产品、涉案专利产品都是由支脚、座位、靠背组成;
支脚由位于沙发座位底部四边角处的四个金属圆柱体组成;
座位由整体呈中部凹陷向两侧上扬呈小船状的支撑面、位于支撑面中部水平放置的两个方形座包、位于支撑面两侧的长条形扶手包组成,其中座位支撑面外侧形状似两个开口向上的括号连接形成的波浪,座包表面有不规则的花纹图案;
靠背由支撑面和靠背包组成,支撑面呈长方形,两个靠背包呈方形对称贴合于支撑面并在表面有不规则的花纹图案,其中靠背相对于座位的倾斜角度可调,当靠背调整至与座位处于同一水平面时,靠背与座位就形成了一张可供人躺卧的床。
二者区别点是座包、靠背包等沙发上所附不规则花纹图案,但该图案的细微区别对二者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故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美来福公司认为涉案公证书收取货物的地址并非其经营地址、送货单据没有有效签章、现金收款不能关联其公司、黎润德仅公证收货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诉产品来源于美来福公司,可能存在他人假冒伪造,其未制造、销售被诉产品,故不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美来福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柳东亮,股东柳东亮、杜帅,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四海路某号某楼,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具。
“空间博士”由黄宇、杜帅于2008年9月27日申请,用于第20类长沙发、床、扶手椅、沙发等,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5月28日。
黎润德明确要求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称存在合理开支,包括被诉产品购买费用920元及公证费,其中公证费提供了票据,金额1995元。
黎润德称公证费在本案及(2016)粤73民初1477、1481号中分摊。
庭审中,黎润德认为基于本案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美来福公司没有证据对其否认的事实予以反证却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完整的交易、商标及送货单被他人假冒伪造,要求法庭核实美来福公司对外经营的单据形式、送货单上杜帅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送货单上固定电话号码的归属、制造的产品是否有9113*k2022型号、制单人梅碧芳是否美来福公司员工、“湘A6DS33”货车是否与美来福公司关联,并在庭后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空间博士多功能沙发床宣传画册。
画册封面显示“空间博士多功能沙发床、小户型转角布艺系列”“空间博士”商标等信息;
封底显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某路某号、售后电话0757-2363XXXX转808(10线)、传真0757-2363XXXX、Http:www.kjbssofa.com、本公司唯一收款户名(杜帅)、各分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内页第182页显示多款产品展示图片,其中一款为9113-K2022,该产品图片如附件三所示。
2.Http://www.kjbssofa.com网页截图打印件。
该打印件显示“欢迎光临空间博士—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产品展示型号9113……”“联系我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某路某号,售后电话0757-2363XXXX转808(10线),传真0757-2363XXXX,Http://www.kjbssofa.com”“版权所有:空间博士—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粤ICP备08120915号-1管理”等信息。
3.域名kjbssofa.com注册信息查询打印件。
该打印件显示域名kjbssofa.com的所有者liudongliang。
美来福公司经质证认为:其未制作过与证据1类似的宣传材料,未通过网络进行营销,未经营任何网站,对证据1、2均不予认可,仅凭证据3无法证明相关网站登记在其名下。
另美来福公司称其庭后核实该公司对外销售名称是“美来福家具”、无9113k2020及K212型号产品、“湘A6DS33”货车非其所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某路某号还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爱蒙家具厂”经营家具,并提供了送货单据一份,对其他问题未予回应。
该送货单据显示送货日期2016-11-22,除抬头为“广东省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外,地址、电话、传真、杜帅的建行卡号及交行卡号、单据的格式(包括要素、表格、布局),与黎润德提交的单据绝大部分相同,且显示有业务区域营销二部、跟单二部2区、制单人信息。
黎润德经质证认为该单据同样没有签章。
上述事实,有黎润德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信息检索记录网页查询打印件、公证书、被诉产品实物、美来福公司企业工商公示信息网页查询打印件、中国商标网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公证费票据、宣传画册、空间博士网站及域名查询网页打印件,美来福公司提交的送货单,黎润德、美来福公司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黎润德是名称为“沙发(114#)”、专利号为ZL201230120941.0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起诉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沙发,属同类产品。
将被诉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二者都是由支脚、座位、靠背组成;
支脚由位于沙发座位底部四边角处的四个金属圆柱体组成;
座位由整体呈中部凹陷向两侧上扬呈小船状的支撑面、位于支撑面中部水平放置的两个方形座包、位于支撑面两侧的长条形扶手包组成,其中座位支撑面外侧形状似两个开口向上的括号连接形成的波浪,座包表面有不规则的花纹图案;
靠背由支撑面和靠背包组成,支撑面呈长方形,两个靠背包呈方形对称贴合于支撑面并在表面有不规则的花纹图案,其中靠背相对于座位的倾斜角度可调,当靠背调整至与座位处于同一水平面时,靠背与座位就形成了一张可供人躺卧的床;
二者区别点是座包、靠背包等沙发上所附不规则花纹图案。
因涉案专利首先是一种沙发外观造型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沙发产品的形状,即沙发类产品造型的设计,其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多,座包、靠背包等沙发上所附不规则花纹图案虽存在差异,但不足以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
在二者形状完全相同,而花纹图案差异不足以导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的情况下,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产品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
关于美来福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黎润德指控美来福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侵权行为,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理由如下:1.公证书载明的被诉侵权产品交货地点虽非美来福公司的经营地址,所获单据未见有效签章,但该单据显示的送货单位地址与美来福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标明银行卡号的账户杜帅与美来福公司的股东之一相同,产品外包装及所缝制标签、单据上出现的“空间博士”系美来福公司股东杜帅与他人共同申请的注册商标,被诉产品推定来源于美来福公司。
2.庭审后黎润德补充提交的宣传画册载有9113-K2022产品图片,与本案被诉产品的型号9113*K2022相同,该宣传画册其他相关信息,如“空间博士”、地址、售后电话、传真、唯一收款户名与黎润德所获单据相关内容完全相同,特别是宣传画册封底体现的分区信息,与黎润德所获单据中存在的业务区域等信息高度相关,足以推断出涉案公证书所附单据与宣传画册之间的关联性,二者来源于同一出处。
虽然美来福公司否认其制作了宣传画册,但对该宣传画册出现的与其相关的众多信息未作合理解释,与被诉产品及美来福公司关联程度如此之高的宣传画册可佐证被诉产品的来源。
3.杜帅为“空间博士”商标的共同申请人,亦为美来福公司的股东,宣传画册封底出现的Http://www.kjbssofa.com网址指向的网站显示与美来福公司相关,且该网站中出现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亦与送货单上相关信息对应,而该网站域名的所有者liudongliang与美来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东亮的中文拼音相同,足以认定美来福公司与“空间博士”商标之间的高度关联性。
虽然美来福公司否认经营任何网站,但对上述网站出现的与其具有密切关联的公示信息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网站是否登记在美来福公司名下,并不影响上述认定。
4.美来福公司应要求提交的送货单据系2016年11月22日制作,不能反映涉案公证2015年12月14日及之前对外经营时出具的单据情况,且该单据同样没有签章,一方面绝大部分信息与黎润德所获单据相关内容相同,特别是收款人杜帅建行卡号及交行卡号的个人私密信息,另一方面单据形式一致,要素及布局,尤其是亦存在业务区域、跟单等功能划分的高度趋同性,在美来福公司拒绝回应送货单上杜帅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性、固定电话号码归属、制单人梅碧芳是否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本院据此认定美来福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结合美来福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缝制“空间博士”产品标签,亦认定美来福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美来福公司称存在他人假冒伪造没有证据支持,该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美来福公司称收货地址非经营地址、现金收款不能关联其公司的意见,送货单显示收货地址广东广州,送货地点物流部收现金,因现实生活中常见通过委托物流方进行现金收款,物流公司还会应客户的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该意见并非否定其销售被诉产品的理由;
同样,美来福公司称其经营地址还存在其他厂家,亦非否定黎润德指控的有力依据,美来福公司的相关抗辩,均与常理不符,应予驳回。
故,美来福公司被诉制造、销售侵权行为成立。
关于美来福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美来福公司未经黎润德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黎润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黎润德诉请美来福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黎润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先订再收货的方式,单据上亦体现调展厅成品,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美来福公司还存在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黎润德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黎润德无证据确定其因美来福公司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美来福公司的侵权获利,又无明确具体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予以参照。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美来福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黎润德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实际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确实发生了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考虑其合理必要性,黎润德诉请30000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黎润德专利号ZL201230120941.0、名称为“沙发(114#)”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润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黎润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黎润德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佛山市美来福家具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