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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与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与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14号原告: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华枫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崔晓宏,董事长。

原告:崔晓宏,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南北港路(礼文中学内)。

法定代表人:曹宛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

原告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雅公司)、崔晓宏与被告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诺雅公司、崔晓宏于2016年12月15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诺雅公司、崔晓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崔晓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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