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72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周道和,住中山市。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中山市伊芙雅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58××××.2,名称:LED灯)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万川以无法联系被告、法院传票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万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