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85号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东坑村家具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丽,总经理。
被告: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卞华,总经理。
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160号红星美凯龙四楼美克马丁家具店。
经营者:张孝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雅思家具有限公司、徐州美克马丁家具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雷克蒙顿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