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浙0110执8901号 沈红国: 你(单位)与凌万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浙0110民初39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 (2) (3)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