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卯锁,男,汉族,晋中开发区四通达机械配件经销部业主,住晋中市榆太路浅水湾大酒店路东。
被告周世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4元,由原告金民海减半负担人民币14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