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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刑执字第1307号
案件名称王晓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晓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王晓刚,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江阳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4000元)。

刑期起于2012年10月26日止于2015年10月2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1.3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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