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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与刘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刘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刘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声(系新都区顺意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刘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刘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柯惠忠撤回对刘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柯惠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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