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50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福路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路4号。
代表人邵忠强。
委托代理人刘凯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本院退回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