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康惠忠,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桂冰,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惠忠诉被告佛山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80641.7)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惠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惠忠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惠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康惠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