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淳化家圆购物广场。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化家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赔偿款6000元已经履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