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冬明,系诸暨市冬明百货超市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上诉人殷冬明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知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殷冬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冬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