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杨聪辉。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
被告:玉环三普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荣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玉环三普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辉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