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369号罪犯叶德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宿中知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德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叶德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该犯部分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叶德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叶德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德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