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50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
被告:张正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张正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正发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