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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74号
案件名称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宣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尹顺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知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连锁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连锁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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