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永彬,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永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