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4476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青蓝,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青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青蓝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