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涟源百货城8栋116号。
经营者:李军红,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59.88元(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24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诉讼费88元、执行费50元,共计5397.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李军红)的银行存款5397.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