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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330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涟源百货城8栋116号。

经营者:李军红,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59.88元(以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24日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诉讼费88元、执行费50元,共计5397.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凡芹厨具经营部(李军红)的银行存款5397.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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