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77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县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粮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MA6B86P15T。
经营者:陈一芬。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30000元。
2021年6月28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县世纪华联超市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