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敦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erterson,磊若软件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与被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严 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