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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凤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知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凤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谭凤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知初字第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凤云,女,出生年月、民族不详。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凤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86667),“”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9类商品。

2014年7月18日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一分局调查发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销售假冒的“暴龙”、“”商标的太阳镜,依法对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侵权货品进行扣押。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谭凤云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谭凤云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7号、09768号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享有“暴龙”、“”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一分局出具的个体基本信息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清单各一份,现场笔录一份、鉴定书一份。

证明谭凤云系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业主,其销售的眼镜侵犯“暴龙”、“”商标专用权。

对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系公证机关作出的有效文书,能够证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转让取得注册商标并续展的事实,予以采信;

证据二系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文件,能够证明谭凤云系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业主,以及该眼镜店被处罚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当庭陈述,本案查明事实如下: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暴龙”商标(注册号为3186667),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以上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转让取得以上二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3月29日续展注册至2023年7月27日。

2014年7月17日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一分局对谭凤云经营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检查时,发现“暴龙”牌太阳镜17副,价格为每副498元;

“鲍隆”牌太阳镜31副,价格为每副236元,以及“暴龙”牌眼镜盒13个,“暴龙”商品标签和擦眼镜布若干,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鉴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钟表眼镜店出售的“暴龙”太阳镜不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武口一分局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合法转让取得“暴龙”注册商标并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被核准在太阳镜等商品上使用。

谭凤云未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许可销售的“暴龙”牌太阳镜、眼镜盒、擦眼镜布的行为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损失,以及谭凤云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无证据予以证实,结合谭凤云被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谭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凤云停止销售侵犯“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谭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谭凤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如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郎奠军审判员  魏聪唤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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