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21号原告:吴连羽,男,汉族。
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耀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吴连羽与被告石家庄耀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驾驶证皮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连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