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蔡镇壕(原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映军,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麦露妍(原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映军,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JUNGWOONH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蔡镇壕、麦露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