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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5258号
案件名称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蔡镇壕(原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男,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映军,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麦露妍(原广州润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映军,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JUNGWOONH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蔡镇壕、麦露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上诉人蔡镇壕、麦露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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