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51号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二甲镇丽琴水暧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路。
经营者:张丽琴。
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二甲镇丽琴水暧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1年6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