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42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梓平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周梓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梓平玩具店(以下简称梓平玩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梓平玩具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宏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梓平玩具店销售的产品为一个穿衣熊,没有以猴头图案为模型制造或销售玩具,衣服上印有猴头图案的小熊玩偶不构成侵权;
2.梓平玩具店销售小熊玩具时间短,数量少,不足以让相关公众认为与涉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不会引起混淆和误导;
3.小熊玩具的销售数量仅为1个,单价为25元,利润较低;
4.退一步讲,即使梓平玩具店存在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应该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酌情降低。
宏联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认可梓平玩具店的上诉事实和理由,请求予以驳回。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梓平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宏联公司第3417966、36272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梓平玩具店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3.梓平玩具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宏联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梓平玩具店停止侵犯第36272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已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6014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梓平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宏联公司第34179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梓平玩具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宏联公司负担347元,梓平玩具店负担953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对第3417966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对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梓平玩具店在销售的涉案商品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被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梓平玩具店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宏联公司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梓平玩具店的赔偿数额为28000元合法恰当,并无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梓平玩具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梓平玩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