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59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胡玉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12栋C-2e1813号的“千禧厨宝”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11MA2W5T6E99。
经营者:胡玉萍,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胡玉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