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40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偌兰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农民创业园8#楼127-129。
法定代表人:蔡礼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偌兰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25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