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49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庄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凌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凌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