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红燕,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畅志伟,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红燕、畅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10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