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8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域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001栋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楼001号。
经营者:张亚莉,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其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域烟酒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域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曙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杜妮书记员罗阿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