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92号原告:吴海军,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吕乔斗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吕乔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吕乔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燕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杰,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海军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吕乔斗家具店、吕乔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海军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吕乔斗家具店、吕乔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