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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强与广州常琦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978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广州常琦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广州常琦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78号原告:陆小强,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常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诉被告广州常琦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腹部健身器主架(固定式呼啦圈)”、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陆小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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