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08号原告:罗玉恒,男,1984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敏,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振洪照明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潘某1,男,1990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恒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振洪照明电器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玉恒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玉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