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7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双利工业园2号楼第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仁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冯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2406.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