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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0号
案件名称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翼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总裁。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31011××××.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杭州义盛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邓   婧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体(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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