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87号原告:李运良,住广东省五华县××××××军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桂芳,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李运良诉被告黄桂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运良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