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光明,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曹明,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光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