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6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潘景芳,系薛城区鑫城五金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