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琦。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