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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琦与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陈恩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78号
案件名称饶琦与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陈恩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饶琦;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陈恩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8号 原告:饶琦,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7763364F。

法定代表人:陈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恩喜,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饶琦与被告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陈恩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饶琦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饶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琦负担。

原告饶琦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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