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5号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城晶陶厨卫店。
经营者:王先雷。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城晶陶厨卫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