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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郦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嘉南知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郦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郦柏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1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号龙都大厦辅楼***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张桂君,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柏华,系嘉兴市茶叶批发市场鑫华茶铺业主。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告郦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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