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华,女,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诉李荣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两江新区,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且,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