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宏,男,系兴化市宏云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