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6楼604、605。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宾市民主路赛多电脑广场A28-29。
法定代表人:喻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田小明,女,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田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