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田小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知民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田小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田小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6楼604、605。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宾市民主路赛多电脑广场A28-29。

法定代表人:喻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田小明,女,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达众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田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成都联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